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原件是不是给对方呢?

2025-12-18 15:07   90次浏览

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原件是否应给对方,这个问题涉及到履约保函的性质和用途。首先,明确一点,银行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,用于保证承包商或中标单位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。现在,针对这个问题,我们进行以下详细分析:

履约保函的交付对象:

履约保函的受益人通常是发标单位或合同中的债权人,因此,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原件应当交付给发标单位或合同指定的受益人。

这一做法符合履约保函的担保性质,即确保承包商或中标单位对发标单位或债权人的履约承诺。

履约保函的法律效力:

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银行履约保函一旦开具并交付给受益人,即产生法律效力。

受益人在承包商或中标单位违约时,可以依据履约保函向银行提出索赔,银行将按照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。

履约保函与定金的关系:

虽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,但履约保函与定金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。

履约保函不涉及定金的交付和返还,而是基于银行的信用提供担保,因此,其原件的交付对象与定金不同。

综上所述,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原件应当交付给发标单位或合同指定的受益人,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并保障受益人的权益。这一做法符合履约保函的担保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